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打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的意见
烟政办发〔20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有效遏制非法采挖海砂行为,保护海砂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上交通运输安全,维护海洋开发利用秩序,根据《矿产资源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打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分工
打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沿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作为海砂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要建立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执法协调机构,全面负责辖区内打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各级海洋与渔业、海事、公安、安监、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港航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严格执法,形成打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合力。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查处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违反海域使用管理及渔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海事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海上治安管理和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安监部门负责海上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参与打击非法采挖海砂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违反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港航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查处非法采挖海砂行为。
二、加大执法检查和违法惩处力度
(一)加强各个环节检查。
1.开采环节巡查。针对非法采挖海砂活动特点,通过走访排查,掌握非法采挖海砂船舶情况;加强对进入我市管辖海域采砂船舶管控;利用执法船艇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海域开展巡逻检查,对非法采挖海砂活动多发海域实施动态监控,及时发现非法采砂行为。
2.运输环节检查。对海上运砂船舶实施登船检查,对海砂来源进行调查,对运砂船舶证件、适航情况进行查验;开展港口码头清查,对停靠的可疑船舶进行逐一排查,检查船舶及人员证件是否齐全;对运砂车辆依法检查,对海砂来源进行调查核实。
3.营销环节检查。对经营海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全面清理无合法手续、非法占有土地的砂场。
(二)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市里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对非法采挖海砂重点海域实施突击检查。各沿海县市区政府(管委)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辖区内海砂富集海域的巡查频率。
(三)严厉惩处违法行为。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要对非法采挖、装运海砂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予以清理取缔;对盗采海砂设施设备、作案船只一律依法予以收缴;对非法采砂人员、非法经营人员、充当“保护伞”的黑恶势力、通风报信分子及妨碍执行公务人员,依法立案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打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由分管副市长为总协调人,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综合协调。各沿海县市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二)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实执法力量,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和办案水平,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加强执法人员监督,对执法犯法、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要严格依照规定予以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执法装备。加强海上执法船艇、执法车辆、监控监视、通讯等装备建设,提升执法装备水平,强化执法检查安全保护措施。
(四)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发布通告、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非法采挖海砂的严重危害和依法打击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建立非法采挖海砂信息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提供线索。
(五)严格督导检查。市政府定期对打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沿海县市区要加强督导,及时协调解决打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打击工作取得实效。
本意见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