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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医药健康产业创新发展的补充意见

2017/11/11 1.5w 阅读 114 点赞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医药健康产业创新发展的补充意见

烟政发〔201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市医药健康产业创新发展,在已出台《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创新发展建设国际生命科学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16〕28号)的基础上,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根据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布局,将医药健康产业园区纳入省级健康服务业创新发展实验区和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园区规划建设、土地供应等事项进行“一事一议”重点支持。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根据项目建设的先后顺序分批次予以保障。(责任部门: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对新上医药健康产业投资项目符合市级重点项目标准的,优先列为市级重点项目,并选取规模大、层次高、效益好的优质项目推荐申报山东省重点项目,为项目争取土地“点供”指标。(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

三、对新引进的医药健康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程度、科技水平等情况,在项目用地、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优惠、补助。(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对符合条件的医药健康企业新、改扩建生产车间、科技成果转化、检验检测等项目,按照《烟台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烟财企〔2015〕19号)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五、对取得土地、环评等手续,已开工或3年内可以实现产业化的医药健康产业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市技术改造项目。(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六、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对我市企业按国家规定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非基药品种,按照烟政发〔2016〕28号文件中关于鼓励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经费支持标准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七、积极推动医药健康企业上市挂牌,支持符合条件的医药健康企业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债券等形式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鼓励医药健康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对兼并市外企业因缴纳税收而形成的地方实际财力新增部分,3年内全额予以奖励。(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八、深化产学研合作,鼓励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技术攻关、人才培养、共建研发中心等多种形式的合作。积极支持医药健康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按规定享受政策优惠。(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国税局)

九、对引进的医药健康产业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活动,避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问题。(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

十、积极帮助我市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凡我市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与《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内名称一致的,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我市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未列入《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的,在物价部门允许单独收费的前提下,优先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国家、省有明文规定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除外)。(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

十一、对来我市开展创新创业的医药健康领域紧缺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其申报国家、省、市各级人才工程,优先推荐其承担的科研项目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支持。(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

十二、开展医药健康领域高层次人才载体培育工作,对纳入载体名单的单位,优先推荐其申报蓝黄两区人才经费。(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三、强化科技研发平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医药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四、定期在我市举办医药创新与发展国际会议,建设2个市级医药健康产业展示平台。(责任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五、《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烟发〔2017〕13号)及《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制造业强市战略的意见(试行)》(烟发〔2017〕1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适用于支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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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