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实施部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烟政发〔202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调整下放部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将159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由县市区实施,以前调整下放的事项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二、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下放和衔接工作。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烟台市市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交接工作。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市区要根据《目录》及时调整相应的权责清单,制定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下放事项承接部门或者单位的监督,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并将接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对直接下放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