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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6/07/10 6.7k 阅读 403 点赞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烟政办发〔201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6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从“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全市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合理规划和调整乡村医生资源总量与配备标准,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准入、退出制度,改进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各项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市85%的乡村医生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85%的乡村医生获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建成一支业务素质较高、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乡村医生队伍。认真落实基层首诊责任,夯实分级诊疗基础,规范乡村医生执业管理,使广大农村居民逐步享受到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严格乡村医生管理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承担基层首诊工作,进行常见病、多发病初级诊治,并根据救治需要提供转诊意见,积极开展上门巡诊服务;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项目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及时参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各县市区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并配备相应的护理、药剂人员。到2017年底,各县市区乡村医生数量均要达到配置标准要求。鼓励中医及中医康复技术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对暂时没有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由所属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时派驻医生,直至引进符合标准要求的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三)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对确因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造成村卫生室人员空缺的,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自主招聘正规医学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以及中医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等适合于从事农村卫生工作的人员,充实乡村医生队伍。人员一经录用,经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同意、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后,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程序注册。招用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相应专业人员管理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参加全国统一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对于5年注册期内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要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四)规范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每2年完善1次乡村医生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委托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等情况。原则上,乡镇卫生院每年考核不少于2次,县级抽查要按照每年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发放的主要依据。

(五)强化乡村医生执业监管。乡村医生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执业许可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设备和药物,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流程,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密切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分工合作,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规范乡村医生医疗服务行为。市、县两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层级督查制度,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对政策执行不力的村卫生室,给予通报批评;对乡镇卫生院组织和推进不力、审核不严,造成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配备不达标、网下交易等行为的,将严肃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同时,严肃查处乡村医生超范围执业、非法行医、违规购销药品的行为。

(六)健全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办理退出手续,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对确因工作需要或无合适接替人员的,经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身体健康者可以延至65周岁,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注册执业,实行一年一聘。建立违规违纪乡村医生辞退制度,对于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3个月以上的、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违规套取各类专项资金的、出现医疗卫生重大事故或存在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乡村医生,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吊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责令退出村卫生室执业。

三、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培养

(一)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不得以会代训。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开展网上远程培训。每年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市、县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年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1次,进修时间不少于1个月。培训资金由乡村医生服务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

(二)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要求,制定乡村医生继续教育计划。鼓励45岁以下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高等医学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县乡两级政府对其学费可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三)实施乡村医生订单定向培养。按照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15〕6号),为村卫生室培养全科医疗卫生人才。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在岗乡村医生年龄、学历、退出预期等因素,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计划。市里将根据县市区实际需求,经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后,委托医学院校适时举办乡村医生专科班,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实施乡村医生订单定向培养。订单定向培养的医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由县级财政部门在医疗卫生支出中统筹落实。订单定向培养的医学生毕业后必须回村卫生室工作,并与县市区有关部门签订培养与服务协议,探索建立“县招、乡管、村用”的用人制度。

(四)建立乡村全科医生队伍。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国家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者按照规定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到2020年,全市初步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县域内医疗机构协同服务模式,全科服务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四、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

(一)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严格界定乡村两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责,根据对乡村医生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应由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必须全部由乡村医生承担,乡镇卫生院不得将此作为增加收入、解决经费不足的渠道。今后,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2016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农村地区新增部分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签约服务。

(二)落实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按照乡村医生年人均6000元的政府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其中市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按年人均24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兜底”,要确保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三)规范一般诊疗费。村卫生室按照6元/人次标准收取一般诊疗费,其中90%由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适当增加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四)落实老年乡村医生离岗生活补助。严格落实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卫基层发〔2014〕1号)和《烟台市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方案》(烟卫农〔2015〕3号),按时依规为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切实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问题。

(五)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政策。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各县市区要积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鼓励引导乡村医生按较高档次缴费,切实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

五、强化组织管理

(一)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按照省统一规划建设村卫生室的原则标准,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实行“一村一室”。在实施农村小城镇规划建设以及“撤村改居”的行政村,要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要求,预留并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达到水、电、暖、路、电话、网络“六通”要求,至少设诊室、治疗室、观察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力争到2017年底,所有村卫生室达到建设标准。

(二)落实资金投入。县级财政要承担资金投入的主体责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投入机制和考核评估机制,重点加强对财政资金落实、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审计,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下拨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村卫生室日常运行发生的水、电、暖、信息网络维护费等公用支出,执行民用收费标准,由县、乡镇和村集体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县市区确定。

(三)完善城乡卫生对口支援。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年度对口支援计划,县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每年安排不少于30%的医生轮流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坐诊,并将轮流坐诊工作情况作为职称评聘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城市医师在农村帮扶工作期间,工资、福利、资金、岗位、职务待遇不变,被帮扶单位同时给予一定补贴。帮扶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在职称晋升、职务聘用、选派进修、提拔使用方面优先考虑。对口支援每年安排2—3次,每次2个月时间,帮助乡村医生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四)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适应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化解机制,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执业风险。

(五)强化督导考核。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通报,及时总结经验。市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大力宣传乡村医生先进典型事迹,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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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