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烟政办发〔201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4日
烟台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每年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责任书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起草,经市政府安委会领导审定后签订实施。目标责任书签订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规定的内容,分解安全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
第六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依据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及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报市政府安委会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印发。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采取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占权重50%。
年终考核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考核组,对照考核细则,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台帐、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逐项评分。考核组组长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或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处级领导干部担任。
日常考核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日常工作进行评分。
第八条 年终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市政府安委会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下发年度考核通知,部署安排考核事宜;
(二)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要求进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准备考核相关资料;
(三)市政府安委会考核组赴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考核,视情抽查部分乡镇(街道)、企业和单位,并根据抽查情况综合作出评价;
(四)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初步考核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第九条 被考核单位应当对考核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后按照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对被考核单位已经取得的有关荣誉和资格按相关程序予以撤销。
第四章 考核等次评定
第十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核结果依据考核得分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的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对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优秀和良好等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经认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二)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事故后不及时组织救援、处置,或组织救援、处置不力导致伤亡损失扩大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对事故隐患督办、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发生职业危害事件,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辖区存在企业未纳入监管范围,且情节较重的;
(七)当年考核细则中规定的不得评定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对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
(二)县市区年度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2起(含)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因监管不到位致使发生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安委会审定、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安委会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部门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文明办、综治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照《烟台市安全生产工作问责制度》,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安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逐步实现动态报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或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烟台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烟安〔201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