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重点项目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政办发〔20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重点项目推进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重点项目推进管理办法
为加快全市重点项目推进,增加有效投入,发挥重点项目对投资增长和经济发展拉动作用,推动实施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申报
第一条 市重点项目申报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项目手续齐备且当年能够开复工;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产值效益等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条 市重点项目按工作阶段分为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市重点项目申报标准,对拟申报的重点项目进行初选,于每年10月提报下一年度重点项目的相关材料。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申报不限定数量,鼓励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实行应报尽报,其中择优推荐申报省重点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审核申报材料,经综合论证筛选后,对所有入选项目进行实地查验,并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年度计划及责任分工,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调整机制,需调整的项目由责任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研究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
第二章 统筹协调
第六条 成立烟台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研究解决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项目管理调度和考核推进等工作。
第七条 建立重点项目问题直通车制度。项目责任单位要安排专人担任项目专员,负责汇总上报相关问题并及时做好年度市重点项目企业的平台入驻、信息录入、数据上传维护等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项目专员可以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建立相应议事协调机制,明确办事机构,抓好辖内重点项目推进工作。
第三章 推进管理
第九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主要按照重大基础设施类、先进制造业类、现代服务业类进行调度管理。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月对市重点项目进行调度,及时发现制约项目推进的问题,报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未经领导小组同意,除承担重点项目的市直责任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调度市重点项目。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季度对市重点项目进行分析,一季度重点落实开复工情况,二季度、三季度重点推进项目进度,四季度重点对项目组织考核评价。二季度末,可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对有关项目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市重点项目实施可视化管理,作为现场调度的重要补充。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要按照“土建开工即安装”的原则,及时完成视频设备安装。对确因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因素无法安装的项目,须报请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第四章 要素激励
第十三条 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优先保证省、市重点项目用地。根据项目需要,适当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解决急需落地的省、市重点项目开工需求。
第十四条 加大对重点项目金融支持力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争取或安排资金时,要优先考虑重点项目。完善政府、银行、企业对接机制和重点项目定期发布机制,每年举办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和项目推介活动,引导信贷资金优先支持重点项目建设,适时考核通报各商业银行对市级重点项目的贷款额度、放贷速度等工作。吸引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社会资金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强化市级指标统筹,实行要素奖励制度。在煤炭减量替代、环保排放、环境评价、海域使用、配套保障等方面优先考虑重点项目。
第十六条 加强重点项目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