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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5/13 1.8w 阅读 306 点赞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科技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政办发〔202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科技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科技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4号)要求,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18〕2号),现就我市科技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科技研发。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对聚焦全市发展战略需求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市和县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自主设立科技计划,市级和县级财政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聚焦全市重大战略部署和优势产业核心竞争力,对电子信息、智能制造、高端化工与新材料、现代海洋、高效农业、卫生健康等领域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科学问题、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需长期演进的社会公益性研究,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县级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辖区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市区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国家和省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的地方财政补助,以及对市级批准设立的聚焦科技创新和研发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的补助,由市级财政和有建设任务的县级财政根据相关规划和政策规定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市区根据辖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财政负担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过后补助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市和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级财政主要通过省以上科技奖配套奖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后补助(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府引导基金等,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县市区结合辖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当地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济青烟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由市级和县级财政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等,结合实际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市区根据辖区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为市级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县委托任务,由县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县级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围绕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相关规划等组织实施的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科技人才项目,为市级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七)科学技术普及。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为市级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市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县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县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八)引导全社会技术创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资源进入创新领域,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方面的补助,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级财政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九)科技领域的其他财政支出事项。我市参与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外事领域改革方案执行。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级财政事权事项。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市、县市区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科技计划,为市级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其他未列事项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18〕2号)有关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落实支出责任,增强保障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科技创新作为财政保障的重点,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只增不减。注重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金融、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优化支持方式,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持续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

(二)深化管理改革,提高资金绩效。要按照科研活动规律,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环境。不断深化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执行监督和信息公开,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相关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强化市、县两级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的协同配合,强化专项资金与其他财政科技投入、社会资本投入等资金的协同配合,形成全市范围内科技投入合力。要根据财政事权改革有关要求,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确保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规范得到全面体现。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教育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5号)要求,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18〕2号),现就我市教育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总体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根据省定基础标准明确市与县财政分担责任,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统筹省、市资金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省定基础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除省承担40%外,其余部分由市级和县级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市级财政统筹省、市资金对县市区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给予补助。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不低于省定基础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按照省定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除省承担40%外,其余部分由市级和县级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市级财政统筹省级资金对县市区给予补助。

3.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统筹省、市资金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城市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所需经费由市级和县级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今后根据国家、省校舍安全保障机制建立情况,相应调整完善我市政策。

4.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等所需经费由市级和县级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统筹安排,市级财政统筹省、市资金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

(二)学生资助。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市级或县级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

1.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实施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省定平均资助标准,除省承担40%外,其余部分由市级和县级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

2.高中阶段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实施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除省按照省定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和省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承担40%外,其余部分由市级和县级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

3.高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全日制本专科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省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除省承担40%外,其余部分由市级和县级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

4.高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实施高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所需经费由市级和县级财政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在部属、外省高校就读的我市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补助所需经费,除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补助学生生源所在地财政外,不足部分由学生生源所在地县级财政承担;市属高校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县属(含民办)高校所需经费,由学校所在地县级财政给予补助。

5.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补助。实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补助,所需经费由市级和县级财政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属高校生源地为烟台市学生的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补助所需经费,除省承担风险补偿金40%外,其余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中央及外省、省属、市属高校以外的其他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补助所需经费,除省承担风险补偿金40%外,其余部分由生源地县级财政承担。

6.高校赴基层就业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实施高校赴基层就业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所需经费除省承担50%外,其余部分由市级和毕业生就业所在地县级财政按3:2的比例承担。

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县级可结合实际确定分档资助标准和分区域资助面,提高资助精准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其他教育。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市级或县级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市级和县级财政分别承担,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对县市区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市级根据省要求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各县市区在确保市定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市定基础标准的,应事先按程序报市级批准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全部由县市区自行负担。各县市区制定出台本地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教育公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政策可持续。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二、配套措施

(一)明确管理职责,增强保障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范围,优先保障本级政府负责的财政事权项目,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市县两级财政要进一步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更加突出“保基本、补短板、均等化”的支出方向,切实增强财政困难县市区、镇(街道)保障能力,稳步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强化资金监管,提升绩效水平。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等方面的督导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教育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三)统筹推进改革,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教育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改革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