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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6/08/21 4.5k 阅读 352 点赞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烟政发〔2016〕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37号文件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3号),有效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加快解决棚户区群众的住房困难,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扩大城镇棚户区改造规模、大幅提高货币化安置比重、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为重点,创新融资方式,用好用足各类优惠政策,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市现有城镇棚户区改造,并同步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50%以上。

二、改造范围

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还包括城中村、城边村、拆除重建或改建的城市危房、建制镇和采煤塌陷区。其中:城中村是指2015年末城市(县城)建成区范围之内的行政村;城边村是指2015年末城市(县城)建成区范围之外、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的行政村;拆除重建或改建的城市危房是指经房屋安全大排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D级危房及需要停用拆除的C级危房。

三、项目实施

(一)科学编制五年计划。各县市区要按照实事求是原则,抓紧对本辖区现存城镇棚户区户数进行全面摸底,科学编制2016—2020年城镇棚户区和配套基础设施五年计划(以下简称五年计划),对具备改造条件的项目和需要拆除停用的危险房屋,要优先纳入山东省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原则上所有正在实施改造或尚未改造的城镇棚户区,应全部纳入五年计划。

(二)分类明确城市危房安全状况。各县市区要在前期房屋安全排查的基础上,逐一确认房屋安全等级,对排查发现的疑似危房要组织专家进一步筛查确认,对需要进一步确认房屋安全状况的,督促产权人委托进行鉴定。在此基础上,分类明确房屋安全状况,2016年底前完成危房登记工作,完善城市危房管理档案,并据此编制城市危房改造计划,2020年前完成危房解危任务。

(三)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前谋划,做好项目储备,加快房屋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提高效率,加快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办理,加快资金拨付;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争取项目早开工、设施早配套、居民早入住。对纳入山东省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的项目,要确保当年9月底前安置房全部开工建设且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完备,11月底前房屋征收协议全部签订。

(四)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指导意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要根据当地商品房库存情况制定相应政策措施。要搭建货币化安置服务平台,归集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可售商品房,建立安置房源库,及时发布房源信息。对购买存量商品房的棚改居民,给予适当奖励,在落户、入托、就学等方面享受同区位居民同等待遇;对货币化安置比重高的棚改项目,提高奖补比例,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五)完善配套设施建设。要科学确定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严格落实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明确建设内容、实施单位、投资主体、建设周期,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改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四、扶持政策

(一)资金支持。

1.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各县市区要加大资金投入和补助额度,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2.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积极争取国家、省级棚户区改造专项奖补资金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实际合理确定资金补助规模,用于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以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等开支,做到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得滞留、挤占、挪用。

3.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最大限度争取支持,增强项目运作能力。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加强合作,用足用好国家专项信贷资金,推进项目建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探索贷款担保模式,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按政策要求降低资本金比例,建立绿色通道,优化信贷管理模式,提高审批审查效率。

(二)土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已纳入山东省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的项目,涉及安置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实行计划单列、应保尽保。

(三)税费减免。对棚改安置住房一律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各县市区应当制定政策,明确收费减免的具体科目和优惠幅度。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个人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防、税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烟台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审定、年度任务考核、项目进展情况调度检查及综合协调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作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棚户区改造计划,成立专门推进机构,按照省下达的年度改造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加快项目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省预算内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并做好资金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下达的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优先安排土地供应,确保棚改项目合法及时用地。

(三)强化监督考核。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市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县市区棚户区改造计划制定、年度任务实施、货币化安置比例、争取资金额度、扶持政策落实等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定期通报。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