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消费活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就规范发布商业广告作出如下提示:
一、春节期间,企业、商家作为广告主,对发布的商业广告内容负首要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加强对商业广告发布前的查验核对,对证明文件不全、应事前审批而未经审批或者发布内容与批准内容不符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商业广告,应当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三、商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党旗、党徽以及共青团团徽、少先队标志等;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使用“特供”“专供”“内供”国家机关等表述。
四、商业广告不得损害国家尊严与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不得宣扬“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正之风;不得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五、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以及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内容。
六、保健食品广告应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七、网红、达人等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任何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未成年人进行广告代言。
八、商业广告中不得对商品的功能、产地、质量、规格、成分、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九、节日促销广告中标注的价格、折扣、优惠条件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十、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内容。
十一、商家、网红、达人通过发布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十二、节日促销广告中,谨慎使用“史上最低价”“行业领先”“销量第一”等无法证实的绝对化用语;引用销量、好评等数据,应确保真实、可验并标明出处。
节日期间,烟台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聚焦民生领域,进一步加强各类媒介广告监测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广告。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举报渠道:12345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