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高龄津贴制度作为一项老年人福利制度,是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不断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一项重要民生保障政策。但在前期政策落实执行过程中,存在待遇申请及资金发放时间节点不明确、资金发放频次不合规、发放方式不统一以及政策宣传不到位等问题,容易出现漏发、欠发、重复发放和停发不及时等问题,影响到高龄津贴制度执行精准度。因此,制定本文件对高龄津贴发放范围、申请发放流程等事项进行明确、细化和规范,促进津贴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发放到位,推动高龄津贴政策规范落实、好事办好。
二、政策依据
2022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8号)明确要求健全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按月发放高龄津贴;要求强化资金保障,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投入。
三、主要内容
(一)发放范围
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二是具有烟台市户籍。有条件的区市可扩大高龄津贴发放范围。
(二)申请发放
一是享受原则:高龄津贴坚持依申请享受原则。
二是申请要求: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监护人)凭本人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同时提供老年人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社保卡银行账户复印件(老年人无社保卡的,应提供当地指定银行账户复印件;老年人无社保卡同时因身体失能原因无法办理银行账户的,应提供当地认可的配偶或子女等监护人银行账户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以社保卡银行账户渠道发放为主的社会化发放方式,逐步实行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
三是申请时间节点:因高龄津贴资金的统计、汇总、拨付、发放需要一定流程和时间,为确保津贴及时准确发放,当月内达到发放条件的当事人,需要在当月10日前提出申请;当月10日后提出申请的,视为下一月提出申请。
四是发放时间节点:按月社会化发放,每月25日前完成高龄津贴资金发放工作;每月10日前提出申请的新增人员,自申请当月给予发放。
(三)变更及终止
为避免高龄津贴重复发放,及时停发不符合条件人员的高龄津贴,确保精准发放,文件规定: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户籍由我市辖区域迁出至外地市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户籍在我市所属区市内发生变化的,原属区市自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老年人应向新转入区市的乡镇(街道)重新提出申请,以确保资料档案真实完整;迁入迁出区市要做好工作衔接,确保不重复发放。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四、政策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咨询联系单位:烟台市民政局老龄工作科; 联系电话:0535-6285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