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商转公积金贷款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6-24 【打印本稿】 【关闭】
一、非直转模式:
(一)办理条件
职工在申请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购买家庭的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房屋产权证已办理,征信良好且低于两次(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流程
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购房合同和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到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符合转贷条件的现场填写《转贷咨询记录单》,然后自筹资金提前一次性结清剩余商业贷款,在结清一个月内备齐规定材料提交贷款申请。
二、直转模式:
(一)办理条件
“商转公”直转业务支持纯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转为组合贷款,但主借款人不得变更。借款人应符合我市“商转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借款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原商贷的主借款人及所涉房屋的主要产权人。所涉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正式抵押登记已办妥。所涉房屋产权明晰、无产权纠纷,未设定除原商贷外其他抵押,未设立居住权,不存在诉讼立案或在途变更情况,无被法院查封或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影响抵押权设立的情形。如所涉房屋当前评估价值、购房合同价值、增值税发票金额不一致的,贷款审批时以其中最低价格认定房产价值;且转贷额度不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扣减近3个月应还本金总额,向下取万元整数倍(只舍不入)。借款人同意,根据银行核算结果超额预存:商贷余额本息与转贷额度差额部分、近两个月商贷应还利息及其它应付费用,待商贷结清后再将剩余资金返还。
(二)办理流程
1.借款人征得原商贷银行同意后,向委贷银行提出“商转公”直转业务申请,并与委贷银行共同签订《烟台市“商转公”直转业务受理申请书》。
2.携带以下材料到委贷银行合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1)《烟台市“商转公”直转业务受理申请书》(委贷银行出具);
(2)《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3)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4)购房合同原件(二手房交易实现网上签约的提供 烟台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未实现网上签约的提供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管理部门查档件);
(5)原商贷借款合同原件;
(6)不动产权证书(或产权人一致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
(7)全额购房款发票原件(或查档件)。
3.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委贷银行指导借款人签订《烟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并协调借款人、原商贷银行到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顺位抵押”登记业务。
4.借款人预存资金。借款人需将原商贷余额本息与转贷额度的差额部分、近两个月商贷应还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通过自筹资金预存入委贷银行指定的账户。
5.发放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办妥、预存资金完备的,委贷银行提交放款材料给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放款至委贷银行指定的账户。
6.结清原商贷并注销原抵押登记。委贷银行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后1个工作日内结清原商贷(原则上要求放款当日结清原商贷,如确因预存资金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在当日结清的,出现商贷与公积金贷重复计息的情况由委贷银行负责向借款人解释说明),并于5个工作日内注销原抵押登记,同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贷款结清撤押证明》,并将电子档案补扫完整。
三、商转组合模式
(一)办理条件
借款人应符合我市“商转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借款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原商贷的主借款人及所涉房屋的主要产权人,且原商贷主借款人不得变更。所涉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正式抵押登记已办妥。
所涉房屋产权明晰、无产权纠纷,未设定除原商贷外其他抵押,未设立居住权,不存在诉讼立案或在途变更情况,无被法院查封或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影响抵押权设立的情形。
征得原商贷银行和委贷银行同意,借款人、原商贷银行和委贷银行均同意并愿意配合办理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提前部分还款原商贷等相关业务。如所涉房屋当前评估价值、购房合同价值、增值税发票价值不一致的,贷款审批时以其中最低价格认定房产价值;且转贷额度不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扣减近3个月应还本金总额,向下取万元整数倍(只舍不入),以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商贷余额。原商贷还款状态需为连续、正常、足额还款,借款人未曾申请调整还款计划、暂停还款计划、停息付本、停本付息、展期等非正常还款但不影响征信报告的业务。必要时借款人需打印商贷还款卡流水进行核查。
(二)办理流程
1.借款人向原商贷银行提出“商转组”业务申请。受理银行录入原商贷信息后打印《烟台市“商转组”业务受理申请书》,银行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借款人和配偶签字按手印确认。
2.借款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受理银行合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1)《烟台市“商转组”业务受理申请书》(受理银行开具);
(2)《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3)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4)购房合同原件(二手房交易实现网上签约的提供 烟台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未实现网上签约的提供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管理部门查档件);
(5)原商贷借款合同原件;
(6)不动产权证书(或产权人一致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
(7)全额购房款发票原件(或查档件)。
3.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受理银行指导借款人签订《烟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并协调借款人、原商贷银行办理“顺位抵押”登记业务。
4.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办妥,受理银行提交放款资料给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放款至受理银行指定的账户。
5.提前部分还款原商贷。受理银行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后1个工作日内对原商贷进行提前部分还款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