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6〕29号文件精神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烟政办发〔2016〕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29号,以下简称《意见》),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加大扶贫攻坚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重要意义
抓好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对优化财政资金供给机制,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力,保障脱贫攻坚资金需求,保证按时保质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重大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落实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按照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涉农资金要充分授权的总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好各行业、各级次、各渠道的涉农资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
二、进一步明确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
县级可统筹使用的扶贫资金范围除《意见》中已明确的中央20项、省级24项以及债券等其他相关资金外,还包括市级村容村貌整治奖补资金、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农家书屋专项经费、全民健身器材购置经费、苹果提质升级专项资金、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资金、农机购置补贴、帮扶困难村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县乡公路维修改造资金、生态文明乡村建设资金、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等12项资金。各县市区要参照中央、省和市级资金范围,明确本级可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范围,与上级资金捆绑使用,形成资金合力。省财政厅等部门陆续出台了利用地方债务扶贫、设立特色产业发展扶贫资金和小额贷款扶贫担保基金等财政扶贫新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对接方法,制定完善地方配套管理制度,确保我市精准扶贫有足够的资金保证。
三、突出措施保障,务求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取得实效
(一)突出规划编制,实现精准发力。县级是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主体,要切实担当起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要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科学编制好本地脱贫攻坚规划。规划要实现与上级扶贫规划和各部门专项扶贫规划有效衔接,与上级部门政策目标和工作任务相一致。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好重点扶贫项目和年度任务,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储备。依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结合上级部门政策目标和工作任务,以及年度专项扶贫资金、涉农资金规模,提出包括主要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在内的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并认真组织项目实施。
(二)突出项目引导,发挥资金效力。为确保扶贫项目落到实处,均衡发力,不出现垒大户或断档脱节情况,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完善扶贫项目分配管理机制和行业资金统筹整合机制。各重点村确定实施的产业项目以及为产业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征求贫困户意见,公开相关信息,严格审批备案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对接扶贫项目,在行业资金安排上给予支持,根据重点村的项目资金需求,能切块到县市区的资金要尽可能切块到县市区,由县市区自行安排实施;不能切块的要主动对接项目需求,全力保证项目实施。对与县市区扶贫产业项目资金需求存在一定脱节的行业扶贫资金,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资金服务项目”原则,积极予以调整:属于上级安排的资金,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业务部门支持;属于本级安排的资金,相关部门要通过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提高统筹比例、跨部门整合等方式予以调整。统筹整合的行业扶贫资金分配使用意见,需报扶贫办备案。
(三)突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好行业部门安排的扶贫资金,实现行业扶贫资金利用最大化,保证专项扶贫资金有更大调剂使用空间,用到扶贫工作更关键、更急需的地方。完善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保障机制,采取“行业扶贫资金+专项扶贫资金”方式落实项目资金,做到用行业资金支持精准扶贫,用专项扶贫资金促进产业发展。对行业资金不足以完成或村庄有需求但没有相关扶持政策,经论证确有前途的项目,县市区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放宽的“除据实结算的普惠性资金外,其他涉农资金20%以上用于扶贫脱贫”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县级安排项目自主权。对上级已经确认放权的项目,下级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县级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和各部门专项规划,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需要调整资金用途用于扶贫脱贫的,市有关部门应予以认可;审计部门不得作为违规违纪问题处理。
(四)突出监督考核,提高监管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形成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定期上报制度。各级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扶贫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对地方探索实践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给予大力支持。各级扶贫、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严禁在统筹整合使用扶贫资金时出现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行为。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