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烟政办发〔2018〕35号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 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 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 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资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烟发 〔2015〕6 号)和《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 步深化企业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意见> 的通知》(烟发〔2018〕26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 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 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 位(以下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 (以下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 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央、 省、市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作为出资人的市属企业(包括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 有参股公司)、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 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 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按 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四)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绩效目 标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市级国资预算 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
(一)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与相关管 理规范;
(二)收取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拟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五)批复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组织 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
(一)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 计划并进行审核;
(二)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五)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配合市财政局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 算执行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负责:
(一)按照规定提取、申报、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
(三)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 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全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 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 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国有股权(股份)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全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 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条 市属国有全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 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 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十一条 适时适度提高微利企业外其他国有全资企业税 后利润上缴比例,到 2020 年提高到 30%左右。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 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将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其中,市属非全额拨 款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实际分红并参照 国有独资企业利润上缴比例计算上缴股利、股息收入。
第十三条 国有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全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市属国有控 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 额上交。
第十五条 其他需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从市委市政 府总体部署规划,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市社会保障基金外, 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家资 本金注入;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四)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和 省、市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不同时期国 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并按照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烟 政发〔2018〕24 号)等要求,编制中期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 支规划。
第十八条 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省和市有关调控政策及其要求,市委市政府确 定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三)中期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四)上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五)市财政局年度预算编制安排;
(六)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有关预算绩效 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组织市 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和国有资 本收益收取政策进行测算编制。
第二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收入规模安排 并按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市级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编报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 算草案;
(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编报要求,向所监 管(所属)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布置编报年度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草案;
(三)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 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并抄报 市财政局;
(四)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对所监管(所属)市级国资预算企 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初审后,汇总 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
(五)直接向市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市属企业编 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
(六)市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市级国资预算单位 及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 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二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报市政府审 定后,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 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 20 日内向有关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 预算。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 后 15 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二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 当编制到项。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 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交市级财政国库。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 擅自减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 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二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 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市财政局负责具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 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增加不需要市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 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二十九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或企业因国家、省和市政策 调整等特殊情况或其他调整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应以书面形式 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三十条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 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 转手续。
第七章 决 算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 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三十二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所属)市级国 资预算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本部门市级国有 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 况和各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上报的决算草案, 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政府审计部 门审计后,报市政府审定,并按规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审查。
第三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 20 日内向有关市级国资预 算单位批复决算。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 本单位决算后 15 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对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 预算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跟踪问 效。
第三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预算绩效管 理,科学设立项目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 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八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将所监管(所属)企业按 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 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有关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 预算企业要按照中央、省、市关于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认真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四十二条 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等过程 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处罚和处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