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调整市级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烟政发〔20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号),市政府决定,取消市级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40项,调整143项,其中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2项、调整为行政许可11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130项。
各县市区要对应有关行政权力事项的处理决定,调整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行政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县市区部门业务指导,对取消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及时研究制定系统内后续监管措施;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要切实转变管理方式,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衔接落实情况请于2016年3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审改办。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31日
附件2: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2项).pdf
附件3:调整为行政许可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11项).pdf
附件4: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130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