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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06/06 9.0k 阅读 88 点赞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烟政发〔201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8号),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市委网信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处置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案件得到依法稳妥处置。宣传工作更加有效,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高,买者自负、风险自担意识逐步形成。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二、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充实市预防打击处理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增设案件侦办组、风险预警组和宣传教育组。其中,案件侦办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监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配合,负责组织、协调非法集资案件的立案、侦办、查处,协助开展资金账户查询、冻结及涉案资产查封等工作;风险预警组由市金融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监分局等配合,主要进行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工作;宣传教育组由市委宣传部和市金融办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及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负责宣传教育、政策解释、舆情监控、舆论引导及新闻媒体涉及非法集资宣传的管理。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由市金融办承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建设;有关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掌握我市非法集资活动情况,适时发布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提示和预警预报,研究提出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对策和意见;对各县市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落实省、市领导小组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是本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要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辖区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工作,确保本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

(四)各县市区要参照市领导小组组织架构,调整充实县市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加强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要密切关注投资理财、网络借贷等风险高发领域,辖区主要商务楼宇、科技园区、招商中心等要明确“谁引进、谁负责”招商原则,落实源头防控。

(六)坚持依法依规稳妥处置资产。各县市区要制定完善非法集资资产处置办法,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公检法机关要根据办案流程,及时、全面地移交和处置资产,对工作过程中发现影响资产处置进度的问题要及时向所在地领导小组反馈并协调解决。对跨区域案件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三统两分”(统一办案协调、统一案件指挥、统一资产处置,分别立案、分别维稳)原则,加强涉案地之间沟通协调,严禁单方面擅自处置资产。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日常管理,消除监管盲区。

1.严格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登记管理。工商部门要根据非法集资形势变化,积极借鉴外省市暂停或控制相关行业登记注册的做法,切实把好控制非法集资增量第一关。对暂时未作限制但经省、市领导小组判定具有较高非法集资风险的行业,要规范登记事项,提升营业执照备注效能,进一步注明不得从事吸收存款、代客理财等业务。

2.各县市区要建立非法集资高风险企业名单和检查台账,及时将发现的非法集资风险高、隐患大的企业纳入名单。对自称商业模式创新、所属行业模糊无部门监管、以中老年人为主要客户群体的企业要重点关注。各县市区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纳入名单的非法集资高风险企业开展检查、巡查并建立台账,综合运用行政执法手段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逐步化解存量风险。

3.切实履行行业一线把关职责。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原则,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预警工作;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工商、金融监管、宣传管理等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针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诱导欺诈性广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依法开展日常检查规范,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4.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登记机关要加强非法集资风险排查、评估,监测企业经营行为。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经常性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依法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管理、风险防控、高管履职、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开展融资业务企业的检查管理力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予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不能取缔的要区分情况采取措施,对承诺保本保息的企业要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领导小组和公安机关,对不承诺保本保息的企业要强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风险告知牌。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登记机关要建立非法集资风险隐患记录,对拒不接受风险提示、拒不整改风险隐患、拒不落实政府监管指令的市场主体及其负责人,依法采取严厉措施进行处置。

(二)强化宣传教育,建立常态机制。

1.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电信、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深入开展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动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发展培训义务宣传员,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地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正规、理性投资,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切断非法集资在基层的传播链条。

2.重点做好“四个人群”的宣传教育。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员工进行宣传教育,严防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加强对大学生特别是应届毕业生进行宣传教育,严防大学生为涉嫌非法集资机构打工。加强对老年人进行宣传教育,将防范识别非法集资知识宣传贯穿到“为老服务”工作中,做好老年人提醒工作。加强对公务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严防公务员涉及非法集资。

3.充分发挥市级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市委宣传部要组织市级媒体加强对防范非法集资内容的宣传报道,指导烟台电视台开设栏目,宣传防范非法集资知识,曝光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指导烟台日报、晚报等市级平面媒体建立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防范非法集资内容宣传制度;指导水母网、胶东在线等市级网络媒体在投资理财类网页醒目位置加入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内容。

4.各县市区要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宣传任务。根据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县市区每年要开展一定次数的媒体宣传。其中,5月份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期间县级媒体宣传不少于2次,其他时间县级媒体宣传不少于4次。宣传内容要紧密结合非法集资活动形势,注重引导公众消除非法牟取暴利、非法获取利益等错误观念,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培养正确投资观念。

5.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渠道,开展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创新宣传内容、方式和手段;积极采用深入基层、贴近群众的宣传教育方式,着力提高宣传效果,扫除宣传盲点,每年要实现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品在全市所有乡镇驻地和社区居委会至少1次的全覆盖。

(三)加大监测监管,强化苗头治理。

1.建立风险预警研判机制。由市领导小组统一向社会公布非法集资举报电话,鼓励公众提供非法集资线索。风险预警组各成员单位要将工作中掌握的涉嫌从事非法集资信息及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向风险预警组各成员单位征询风险研判意见,对基本认定构成犯罪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对暂不构成立案条件但一致认为风险隐患较大的企业,由相关企业所在县市区负责纳入非法集资高风险企业名单,重点关注并加大检查频次。

2.动员基层力量开展工作。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镇街一级贴近基层的优势,强化基层政府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各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依托现有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建立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社区内部组织三级网格和农村乡镇—村两级网格的管理体系。7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网格化发展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3.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尽快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特别是网格员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的工作能力。对基层网格员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工作效果进行量化考核,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4.加强对融资类广告的审查、监管。工商部门要依据《广告法》,加强对金融投资类广告的日常监测,对以代客理财、委托理财名义发布涉及承诺保底、快速回报、无风险、高收益等内容的广告资讯信息,及时介入查处。督促广告经营单位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强化对金融投资类广告资讯信息相关手续的审查,确保其真实、准确、合法。对长期、大量发布违法投融资类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进行严厉查处并曝光。加强对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时及时处理。

5.加大可疑资金账户监测控制力度。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监分局要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强各类账户监测管理,严格执行账户实名制和账户管理制度,建立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机制。重点监测的交易行为有: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集中转入、分散转出,分散转入、分散转出,且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交易;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汇款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经过人工甄别不能排除的异常交易,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和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可疑交易账户报告。

6.严防信贷资金流入非法集资活动。烟台银监分局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信贷管理,严防内外勾结、骗取信贷资金参与非法集资谋取高利回报的不法行为,筑牢银行业经营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防火墙”。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督导考核力度。市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由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督导组,重点督导县市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机制建设、宣传教育、风险排查、集资参与人维稳及社会反应强烈的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加强政策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市金融办要进一步完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提高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市综治办要加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考核力度,适当提高该项工作在社会综治考评中的比重。

(二)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研究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明确责任,表彰奖励先进,对工作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对工作进展缓慢、力度不大的县市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黄牌警告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引发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重特大案(事)件尤其是酿成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三)严禁金融从业人员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各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业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涉足社会融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情况的摸底排查,发现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从业员工,依法依规从重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四)积极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机关及时受理各类非法集资案件;对涉案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在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情况及报送有关统计表的同时,抄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检察院负责做好非法集资案件涉案犯罪人员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做好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已移交法院财产的处置工作。

(五)保持打击非法集资犯罪高压态势。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的非法集资犯罪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此类案件要及时立案、快侦快办,有效震慑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对组织非法集资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宣传、运转并从中提取高额回报的机构和人员,特别是对蓄意组织集资的外省市、外籍人员,公安部门要加大追逃工作力度,追缴违法犯罪所得,保护群众利益。

(六)规范民间投融资行为。积极推进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发展工作,引导更多民间资本纳入阳光化、规范化发展轨道。市金融办要进一步完善行业准入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积极探索民间融资机构的发展模式,壮大机构规模,发挥示范效应,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尽快做大做强我市的民间融资行业,缓解民间投融资矛盾。各县市区要鼓励并帮助域内符合条件、有申办意向的民营企业设立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投融资服务。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7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