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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2016/11/10 7.5k 阅读 451 点赞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动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烟政发〔201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43号文件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6〕11号),推动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一)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针对融资担保行业低收益、高风险特点,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持续加大投入,积极采取财政资金注入、引进民间资本参与、行业内重组整合、争取省级融资担保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利润积累转增资本等方式,建立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建立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体的融资担保体系。力争到2016年底前,设立1家政府控股的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至少组建1家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发展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到2020年,全市融资担保机构资本政府投入比例达到60%以上。

(二)持续推动再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市再担保公司做大做强,争取年内注册资本增加至10亿元。市再担保公司要积极通过增信分险、推荐合作等方式吸引各融资担保机构加入市级再担保体系,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授信审批、利率政策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不断扩大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范围。加强市再担保公司与山东省再担保集团、各县市区政府性担保机构的业务交流与合作,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分工明确、功能完善、覆盖面广的多层次、差异化担保体系联盟,充分发挥各机构自身优势,提高服务实体经济、中小微企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鼓励市再担保公司联合体系内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企业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信托计划等提供担保支持,积极参与省、市级大型项目建设融资计划。

(三)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向政策性、专业化发展。各类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发展趋势研究,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和模式,逐步发展一批政策性、专业化融资担保机构。重点发展针对农业、科技、商贸等重点行业的融资担保机构。探索以政府出资设立、引入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分支机构等方式,稳步推进市、县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通过整合现有科技和商贸领域财政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推动建立专门面向科技、商贸等领域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强机构区域覆盖面和业务渗透力,为全市高新技术及商贸企业提供专业融资担保支持。

二、创新合作模式,深化政银担合作

(一)完善银担合作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自愿平等、互信互利、长期稳定、风险可控”原则,主动对接参与全市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简化准入手续,降低合作门槛,不断拓展银担合作领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以再担保为平台达成合作协议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承担风险或者只承担部分风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可以适当下调风险权重。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

(二)创新金融产品和担保服务。银担双方要进一步强化信贷产品和担保服务创新,建立有效服务对接机制,不断提高银担双方合作水平。发挥好政银企联席会议及有关行业协会组织作用,通过举办银担合作论坛、银担产品推介会等方式,进一步强化银担业务交流,扩大银担合作范围。

(三)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积极探索以市级再担保体系为平台的新型银担合作模式。鼓励县市区政府(管委)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损失涉及的有关银行及担保机构给予补偿,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合理分担。积极争取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行(总部)支持,协商确定银行风险分担比例,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先行试点开展与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分担风险敞口部分,可适当增加抵质押、保证等风险缓释措施。

(四)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会同银行业监管部门建立推进银担合作常态化工作机制,积极搭建银担合作沟通平台,妥善解决银担合作中涉及的信息共享、合作准入、风险分担和担保机构资本金、客户保证金管理等问题。建立银担合作情况通报机制,并将银担合作作为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

三、加大政策扶持,优化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环境

(一)落实财税扶持政策。对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融资担保业务,要尊重其准公共产品属性,持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推动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省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项目,缓解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压力,防范化解巨额代偿风险。继续落实好融资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融资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规范抵(质)押物登记。对于融资担保机构办理银行融资担保或反担保业务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及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时,有关产权管理和登记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在办理有关抵质押物产权确认及登记过程中,融资担保机构可以与被担保企业协商确定抵质押物价值,也可商请有关单位依法评估,不得指定评估机构进行强制性评估。融资担保机构要不断拓宽抵质押物范围,灵活运用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进行抵质押,探索运用仓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蔬菜大棚等进行抵质押,不断创新反担保方式。

(三)改进政府考核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要结合当地实际改进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方式,合理调整各考核指标权重,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由注重盈利能力考核转向对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情况考核,发挥融资性担保准公共服务功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保本微利经营原则,在保证可持续经营前提下,着力降低融资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

(四)完善信用查询及失信惩戒机制。征信管理部门要逐步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接入信用查询系统,为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合作企业间信用查询及了解提供便利。将融资担保机构信用情况纳入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违法的机构要建立部门动态联合惩戒机制,有关部门要依法为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债权保护和追偿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支持业务创新,发挥机构担保能力

(一)鼓励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业务创新。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针对不同细分市场开发新产品、新业务,积极开展产业链担保、供应链担保和商圈担保等特色融资担保业务,支持开展“担保+资产管理”“担保+融资租赁”等创新业务,增强核心竞争能力。鼓励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发非融资担保业务市场,提供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增值服务。支持保险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通过“银行+担保+保险”业务模式分散担保风险。适应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发展趋势,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审慎探索开展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

(二)促进为小微及“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业务发展。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开展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充分发挥其连接银行和客户的桥梁作用,确保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实现较快增长,融资担保费率处于较低水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要控制单户贷款担保额度上限,执行优惠担保费率,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占机构融资担保在保责任余额比重不得低于80%。其他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提升业务开展和风险控制能力,积极拓展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主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优质低成本的融资担保服务。

(三)积极支持重大工程建设。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中国银监会等六部委《关于融资担保机构支持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号),努力发挥担保增信作用,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非融资担保服务,缓解小微企业信用不足问题。小微企业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向融资担保机构提出投标保函申请,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向融资担保机构提出履约保函申请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快速出具保函。小微企业签订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操作流程,提高担保审批效率,适当降低担保费率,为小微企业快速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合作银行要为小微企业担保融资业务提供审批绿色通道。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服务,支持其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五、加强行业监管,防控担保业务风险

(一)强化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两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制度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机制。进一步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积极探索实施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管理模式,加强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共享。处理好发展与监管关系,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监管,在严守风险底线的同时,为行业发展预留空间。

(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强化县市区政府(管委)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落实行业主监管员制度,扎实做好行业年审、分类评级等日常监管工作,灵活运用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两种手段,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开展行业风险排查和风险监测,引导融资担保行业依法合规发展。

(三)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加快推动设立融资担保行业协会组织,发挥协会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管理、开展教育培训、实现行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行业监管提供有效补充。行业协会组织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责,积极开展业务培训、行业统计和对外交流,搭建会员单位间及会员单位与银行、企业间的交流平台。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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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