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实施部分市级行政许可相关联事项的通知
烟政发〔2020〕1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市县同权”改革,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实施方案》(鲁办发〔2020〕5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烟政发〔2020〕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将42项相关联事项明确或调整由区市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烟台市调整实施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相关联事项目录》(附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完成相关联事项办理的交接工作。
二、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
三、各区市要督导调整事项承接部门或者单位抓好事项承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关联事项的调整实施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并将接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关联事项的内容予以公告;对县级依法实施的,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附件:
烟台市调整实施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相关联事项目录.doc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