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互联网农药经营单位、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农药经营行为,现就开展互联网经营农药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全市范围内利用互联网(含网站、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经营农药的单位,均需按规定办理备案。以下情形除外:1.经营卫生用农药的;2.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同时,限制使用农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禁止互联网经营的农药,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违者按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二、时间要求
2026年1月1日前已上线运营的互联网农药经营者,须于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备案;2026年1月1日后新开展互联网农药经营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上线运营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备案,逾期未备案将依法依规处理。
三、备案流程
经营者需到辖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进行备案,提交以下纸质备案材料:1.互联网经营农药备案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还需提交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6.网站首页、应用程序首页或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许可证照和营业执照的截图(标注公示位置);7.互联网经营农药承诺书。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四、其他管理要求
1.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经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
2.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持续公示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生产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
3.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等信息。